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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江、贺万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江,贺万祥,张峰,张朝改,曾兰召,王志军,王志海,王顺平,王志起,李建成,李建富,李建画,刘存坡,赵国景,郑清喜,禹甸山,王占平,王志举,李保林,张永杰,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一组,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二组,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四组,王栓成,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三组,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组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民终8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江,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贺万祥,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峰,男,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朝改,女,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兰召,女,195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军,男,195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海,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顺平,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起,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成,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富,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画,女,195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存坡,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国景,女,195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清喜,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禹甸山,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占平,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举,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保林,男,194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以上19名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春梅,驻马店市高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杰,女,194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一组。代表人:李保钦,该组组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二组。代表人:王效平,任该组组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四组。代表人:贺天叶,任该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栓成,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坡,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三组。代表人:潘清坡,该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组。代表人杨延林,任该组组长。上诉人杨江、贺万祥、张峰、张朝改、曾兰召、王志军、王志海、王顺平、王志起、李建成、李建富、李建画、刘存坡、赵国景、郑清喜、禹甸山、王占平、王志举、李保林、张永杰、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一组、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二组、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四组因与被上诉人王栓成、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三组、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6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贺万祥、曾兰召、王志起、李建富、赵国景、禹甸山、王志举及其与张峰、杨江、张朝改、王志军、王志海、王顺平、李建成、李建画、刘存坡、郑清喜、王占平、李保林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春梅,上诉人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二组代表人王效平,上诉人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四组代表人贺天叶,被上诉人王栓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坡,被上诉人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组代表人杨延林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张永杰、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一组、被上诉人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三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江等19人上诉请求: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王栓成利用职权,霸占其土地事实清楚,村民根本不知道王栓成与村组签订的承包合同;2.王栓成身为国家干部,存在套领国家补贴的违法犯罪行为;3.王栓成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程序,应属无效。王栓成辩称,1.其与村组之间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2.合同签订后,答辩人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了相应的义务;3.合同签订后,其已经在该土地上进行了投资,现板栗树已经成才。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组辩称,认可杨江等人的上诉意见。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二组、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四组辩称,认可上诉人杨江等19人的上诉意见。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二组、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四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我们与王栓成签订合同时,没有和土地承包户商量,也未征得承包户的同意,在王栓成的强迫下签订的;要求王栓成提供合同原件。杨江等19人辩称,同意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二组、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四组的上诉意见。王栓成辩称,双方提交的合同复印件是一致的,承包费是王栓成交后村组分不下去。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组辩称,同意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二组、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四组的上诉意见。张永杰、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一组、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三组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杨江等20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栓成与村组之间签订的《果园坡耕地承包合同书》部分无效。王栓成应退还原侵占的土地,土地上的树木归杨江20人所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3年2月12日王楼东组与王栓成签订了《果园坡耕地承包合同书》一份,其内容为:“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组有果园和坡耕地,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承包给王楼村委王栓成。王楼东组为甲方,王栓成为乙方,其承包合同内容如下:一、甲方同意将王楼北坡老果园(现无果树)及王楼东队坡耕地(南至分水岭,东至大路,北至分水岭)承包给乙方。二、甲方要求乙方在其承包范围以内只允许种植果树,建筑护林房和一定小规模的养殖圈舍,不允许栽植其它林木。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如建筑楼房、饭店、旅馆以及开矿、采石、建窑等。三、甲方保证乙方承包的土地不受侵占,并指明承包的界限和范围。一旦发生土地纠纷和其它问题,甲方有责任出面解决。四、如果乙方果园需用工,同等条件下优先甲方,并且是有偿用工。五、甲乙双方商定承包期为三十年(二00三年二月十二日起至二0三三年二月十二日),每年承包费壹仟圆整。每年的二月十二日就把当年的承包费壹仟圆。六、乙方承包期满后,甲方的果园的土地及乙方在甲方土地上栽植的所有果树和坡耕地仍旧归甲方所有,果园的果树不能断垅,否则,乙方必须作出赔偿。七、承包合同期满后,凡乙方在果园建造的附属物及其它设施仍旧归乙方所有,但应及时搬迁和拆除。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应优先乙方承包,但价格和条件另议。八、此合同一式七份,甲方各组长各持一份,乙方持一份,此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单方不得违约、反悔、涂改和撕毁,否则,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并作出相应的赔偿。甲方:王楼村委王楼东组组长:贺天叶、王德显、明长付、王效平、潘清坡、李保钦;乙方:王楼村委、王栓成。二00三年二月十二日”。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按照合同约定已实际履行多年,王栓成在所承包的土地上种植的板栗果树已成材。杨江等20人认为村组与王栓成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请求判令王栓成返还土地及地上的附属物,为此,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2003年2月12日签订的《果园坡耕地承包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且已实际履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故杨江等20人请求依法确认村组与王栓成之间于2003年2月12日签订的《果园坡耕地承包合同书》部分无效,理由不足,故其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杨江、贺万祥、张峰、张朝改、曾兰召、王志军、王志海、王顺平、王志起、李建成、李建富、李建画、刘存坡、赵国景、郑清喜、禹甸山、王占平、王志举、李保林、张永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杨江等人作为合同外第三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其应证明其与该合同约定的事项有利害关系且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其上诉称被上诉人王栓成与村组之间签订的合同侵占了其承包的土地,其提交的证明系单方制作,虽村组认可其对争议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但村组亦为本案当事人,在无其它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争议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故杨江等19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杨江等19人上诉称王栓成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程序,应属无效的问题。合同签订时,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5号《农业承包合同若干问题规定》仍然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本案中,合同已签订并履行10余年,王栓成已做大量投入,所栽种树木已经成才,参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对杨江等19人要求认定《果园坡耕地承包合同书》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二组、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四组称合同系在王栓成胁迫下签订证据不足,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杨江等19人、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二组、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四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杨江、贺万祥、张峰、张朝改、曾兰召、王志军、王志海、王顺平、王志起、李建成、李建富、李建画、刘存坡、赵国景、郑清喜、禹甸山、王占平、王志举、李保林负担50元,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二组、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四组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晓龙审 判 员  许卫卫代理审判员  李力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柳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