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2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林志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林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2执358号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林志平,女。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林志平容留他人吸毒罪罚金刑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0.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福一审 判 员 李 明代理审判员 郝天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