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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2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林志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林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2执358号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林志平,女。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林志平容留他人吸毒罪罚金刑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0.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福一审 判 员  李 明代理审判员  郝天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