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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313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审判员 朱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馨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