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恢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郭东军、郭好旭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东军,郭好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247号申请执行人郭东军,男,1947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郭好旭,男,1962年3月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郭东军与被执行人郭好旭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郭好旭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74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钦波审判员 刘吉波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