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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郭东军、郭好旭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东军,郭好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247号申请执行人郭东军,男,1947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郭好旭,男,1962年3月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郭东军与被执行人郭好旭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郭好旭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74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钦波审判员  刘吉波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