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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淑娥与被执行人陈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淑娥,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许淑娥,女,1964年10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居民,住铜川市耀州区孙塬镇。被执行人陈伟,男,1970年10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居民,住铜川市印台区。申请执行人许淑娥与被执行人陈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4)耀民初字第003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淑娥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三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许淑娥赔偿款10000元。被执行人陈伟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协调司法救助5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4)耀民初字第003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兴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