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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黄爱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爱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2刑初30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察院。被告人黄爱光,男,1985年3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文成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刑诉〔2017〕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爱光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爱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黄爱光通过QQ聊天工具,假冒“传奇”游戏管理员身份,以帮助张某进行游戏充值为由,骗取张某人民币2万元。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黄爱光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爱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供述,被害人张某陈述,邳州市公安局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银行交易清单,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爱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爱光利用网络实施诈骗,酌定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爱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至2018年8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爱光退赔张林人民币2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锋审 判 员  刘雪梅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召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