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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刑更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牛坤鹏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坤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504号罪犯牛坤鹏,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扶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9日作出(2008)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牛坤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该犯与同犯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牛坤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7月16日被投入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2014年6月9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2年1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粤高法刑执字第2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1月21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8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现刑期至2029年6月10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牛坤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获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累计兑现记功奖励6次,兑现表扬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牛坤鹏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牛坤鹏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坤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2028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微审判员夏红军审判员李晓萃二Ο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