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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厦门市集美城发物业有限公司与刘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集美城发物业有限公司,刘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1833号原告:厦门市集美城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天安路78号城监大队办公综合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68527349X3。法定代表人:王少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兰仕婷,女,畲族,1987年8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系公司职员。被告:刘强,男,汉族,1972年3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厦门市集美城发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厦门市集美城发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集美城发物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集美城发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市集美城发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昊元特邀调解员李金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毓秀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