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财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申请吉利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吉利,刘淑文,吉树权,张丽丽,张会和,齐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财保14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兰西县新立街十委。负责人:单明学职务:行长被申请人:吉利,男,195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西县兰西镇。被申请人:刘淑文,女,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西县兰西镇。被申请人:吉树权,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西县兰西镇。被申请人:张丽丽,女,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西县兰西镇。被申请人:张会和,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西县兰西镇。被申请人:齐玉华,女,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西县兰西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吉利与刘淑文系夫妻关系,吉树权与张丽丽系夫妻关系,张会和与齐玉华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21日,吉利、张会和、吉树权以三户联保的方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处借款,并签订联保协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为吉利贷款50,000.00元,吉树权贷款30,000.00元,张会和贷款50,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为2013-11-21日至2014-11-21日,贷款日期截止后吉利未偿还借款,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多次催缴无果,至2016年6月17日吉利尚欠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43,637.02元,为保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的合法权益顺利实现,故请求对吉利在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内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吉利在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内存款1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0.00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