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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6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016)湘1226执237号刘某某、刘某某等与刘钦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6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怀中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刘恩序、黄青玉、黄冲兰、刘钦湘与被执行人刘钦长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钦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尚   清审判员 谢钧审判员黄亚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   茂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