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6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016)湘1226执237号刘某某、刘某某等与刘钦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6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怀中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刘恩序、黄青玉、黄冲兰、刘钦湘与被执行人刘钦长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钦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尚 清审判员 谢钧审判员黄亚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 茂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