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项先海、项先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先海,项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283号申请执行人:项先海,男,194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被申请执行人:项先锋,男,196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项先锋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256.0元或提取、扣留等额收入。二、在冻结、划拨银行存款或提取等额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项先锋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甘云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定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