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9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土家族,住鹤峰县五里乡上六峰村。被执行人代某某,男,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湾潭镇。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代述科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延期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勇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蔡阳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