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10-09
案件名称
肖术成、肖术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术成,肖术利,武洪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2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肖术成,男,1973年1月11出生,满族,农民工,住辽宁省恒仁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肖术利,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工,住辽宁省恒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武洪金,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肖术成、肖术利与武洪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0112民初5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118966元。权利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术成、肖术利与被执行人武洪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依法对被执行人武洪金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员已将本案执行情况电话通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实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承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