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白巧玲与乔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巧玲,乔新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98号原告:白巧玲,女,1960年10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留杰,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新建,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原告白巧玲与被告乔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白巧玲于2017年4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巧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巧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慧凤人民陪审员 毛 硕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