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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2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查小清、孔小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小清,孔小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2执702号申请执行人查小清,女.被执行人孔小胜,男.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查小清申请孔小胜借款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2民督6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孔小胜应支付申请人查小清案款4714800.0元,承担执行费49548.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47148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孔小胜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2执7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荣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