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赵金全与王炜、付应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全,王炜,付应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4民初345号原告:赵金全,男,1965年4月30日生,汉族,江苏省沛县人,中国联通淮南分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王炜,男,1980年11月14日生,汉族,安徽省凤台县人,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付应杰,女,1982年2月1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无业,住址,系王炜之妻。原告赵金全与被告王炜、被告付应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金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炜、付应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金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清偿欠款130000元,利息15600元,合计1456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是同事关系,2009年,王炜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通过交通银行给王炜转款70000元;此后,原告又多次向原告借款60000元。2015年2月15日,王炜给原告出具了总借条,并承诺于同年4月1日归还,然期至后,被告并未还款,王炜与付应杰系夫妻关系,且借取的钱用于生活开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依法提起诉讼。被告王炜、付应杰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也未向本院递交证据。赵金全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两被告户籍证明,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借条一张,证明王炜欠款的事实;4、交通银行回单,证明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第一次借给王炜70000元。当事人质证及本院认证情况:经本院审查,认为赵金全所举证据均客观真实,故本院均予以认定。基于以上认定的证据及庭审,本案查明的事实为:赵金全与王炜原系同事关系。2009年7月,王炜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赵金全提出借款,赵金全于当年7月20日通过交通银行账户向王炜转款70000元。此后,赵金全在2010年至2015年期间又陆续借款60000元给王炜,2015年2月15日,王炜给赵金全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从赵金全借款人民币拾叁万元(¥130000)于2015年4月1日前归还,特立此据,借款人:王炜,2015年02.15,身份证:340404198011140239”。但约定的还款期到后,王炜并未能还款,经催要,王炜于2015年10月、11月份别两次各还款5000元,但余款至今未能清偿,导致原告来院诉讼,庭审中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清偿欠款120000元,利息14400元,合计134400元。另查明,王炜与付应杰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焦点是赵金全主张王炜、付应杰应连带偿还的借款及利息是否成立。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的发生,有原告提供的、被告书写的借条、银行转款凭证、被告的户籍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借贷事实应予以认定,而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保护,现赵金全催要欠款,被告应当及时清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条中对逾期借款利率并无约定,但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另在王炜借款期间,王炜、付应杰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因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并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的起诉事实清楚,请求合法有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炜、付应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所欠原告赵金全的借款120000元,并支付逾期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14400元(自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按年利率6%计算),合计134400元。如果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8元,由被告王炜、付应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劲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 循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