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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3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严锦叶与来建桥、程爱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锦叶,来建桥,程爱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严锦叶,来建桥,程爱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585号原告:严锦叶,女,1972年3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新县。被告:来建桥,男,197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被告:程爱华,男,1976年8月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车亚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严锦叶与被告程爱华、来建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严锦叶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真实自愿,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锦叶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