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1民初12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常熟市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碧溪新区军亿服装整理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常熟市碧溪新区军亿服装整理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2829号原告:常熟市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58号。法定代表人:倪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婕,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碧溪新区军亿服装整理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碧溪中路258号。法定代表人:庞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碧溪新区军亿服装整理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碧溪新区军亿服装整理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7元,由原告常熟市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文奎人民陪审员  糜正东人民陪审员  薛炳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