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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藁城市华鑫建筑器械租赁站、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藁城市华鑫建筑器械租赁站,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藁城市华鑫建筑器械租赁站,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九门乡黄庄村。负责人:朱国红,该租赁站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朱春国,男,汉族,1965年2月2日,石家庄市藁城区九门乡黄庄村人,系该租赁站职工。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红旗大街116号紫金大厦第16层。负责人:李忠,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藁城市华鑫建筑器械租赁站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50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藁城市华鑫建筑器械租赁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春虎审 判 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聂瑞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晓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