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某、高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某与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高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某存款91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建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