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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某、高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某与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高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某存款91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建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