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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思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思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416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被告思某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思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董恩国人民陪审员  朱 涛人民陪审员  杨 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