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吉林市源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孟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源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李孟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34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源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李孟宗,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吉林市源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孟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吉02民终87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5)船民二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被上诉人李孟宗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6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648元,合计19296元,由被上诉人李孟宗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林市源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鉴于此种情况,本案本次执行终结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韩晓峰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于久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