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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申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洁、王治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洁,王治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1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洁,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友(系张洁父亲),男,195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治忠,男,194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再审申请人张洁因与被申请人王治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沪02民终8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洁申请再审称,张洁与王治忠合作经营二手车生意,由王治忠投资人民币5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王治忠每月可得红利3万元。后王治忠提出撤资,张洁就陆续给付王治忠本金及红利共计59万元,其中50万元系本金,9万元系利息。上述59万元,一部分是通过现金方式给付的,王治忠在第一次法庭陈述时的说法也能印证。原审判决张洁尚有未归还钱款不当。张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王治忠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张洁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综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相关陈述,确认自2013年5月12日至2014年1月22日,张洁以自己和公司名义共转账给王治忠46.9万元,双方于2014年5月15日确认张洁尚欠王治忠本金13.5万元,上述结算金额是在扣除了按低于月利率3%标准付息后计算所得并无不当;认定张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进行对账的情形下签署借条不符常理亦无不妥,具体理由原审均已详尽阐述,本院予以认同。张洁申请再审所称与一、二审无异,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张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洁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珏审判员 张庚志审判员 李江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冬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