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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3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与齐静敏、赵忠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齐静敏,赵忠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3516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1423B。主要负责人:郑家渡,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雨、李科达,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静敏,女,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赵忠越,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与被告齐静敏、赵忠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段玉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