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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卢随奇与李杨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随奇,李杨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701号原告:卢随奇,男,195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贤,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杨清,男,1980年5月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随奇诉被告李杨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随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卢随奇负担。审判员  卢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国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