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卢随奇与李杨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随奇,李杨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701号原告:卢随奇,男,195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贤,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杨清,男,1980年5月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随奇诉被告李杨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随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卢随奇负担。审判员 卢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国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