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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闫新建与虎金龙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新建,虎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24号申请执行人:闫新建,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执行人:虎金龙,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申请执行人闫新建与被执行人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45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虎金龙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其本人又因意外事件造成骨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702执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佘文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阳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