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吴海英与邵明荣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英,邵明荣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6民初1824号原告:吴海英,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好欣,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邵明荣,女,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吴海英与被告邵明荣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希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海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好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邵明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海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6年7月,原告承建了被告家房屋的部分工程,后经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于2016年12月25日付给原告27000元,至今未付。被告邵明荣辩称:被告不同意给付原告27000元,原告所承建的工程超期九个月未完工,另外被告没有给原告结算。欠条是被告打的,被告先出具的条,让原告干活原告没有干,钱不应该付给原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吴海英与被告邵明荣之间存在农村房屋建设合同关系。经结算,被告邵明荣给原告吴海英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2016年12月25日圣诞节付给海英27000元,但被告至今未偿还此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邵明荣因与原告吴海英存在农村房屋建设合同关系,给原告吴海荣出具欠条一份。原告辩称,原告吴海英未干完协议约定的工程,但根据农村建房习惯,未实际建设房屋工程,房主不会与承建人进行结算,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辩解,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应认定被告邵明荣欠原告吴海英27000元建房款事实成立,原告吴海英要求被告邵明荣偿还,有事实及其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告吴海英要求被告邵明荣偿还欠款27000元,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明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吴海英欠款27000元。如果未按本院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被告邵明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希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山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