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卓众与张杨、刘磊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卓众,张杨,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796号申请执行人:王卓众,男,1989年3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张杨,男,1978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磊,女,198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卓众与被执行人张杨、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000元、执行费65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7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徐志鹏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