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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孙有航与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未来店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有航,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未来店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949号原告:孙有航,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07号。法定代表人:乔红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宇,男,公司员工。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未来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07号。法定代表人:郑伊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宇,男,公司员工。原告孙有航与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未来店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孙有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有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