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洪爱军、董立兵与周梦龙附带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爱军,董立兵,周梦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刑初73号申请人:洪爱军,男,50岁,汉族。申请人:董立兵,男,45,汉族。被申请人:周梦龙,男,43岁,汉族。被告人周梦龙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爱军和董立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申请人洪爱军和董立兵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梦龙在集贤县公安局交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10万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爱军和董立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周梦龙在集贤县公安局交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1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庆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佳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