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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洪爱军、董立兵与周梦龙附带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爱军,董立兵,周梦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刑初73号申请人:洪爱军,男,50岁,汉族。申请人:董立兵,男,45,汉族。被申请人:周梦龙,男,43岁,汉族。被告人周梦龙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爱军和董立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申请人洪爱军和董立兵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梦龙在集贤县公安局交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10万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爱军和董立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周梦龙在集贤县公安局交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1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庆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佳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