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聪与陈洪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聪,陈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211号申请执行人:王聪,女,汉族,1978年05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陈洪斌,男,汉族,1982年0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本院在执行王聪与陈洪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了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机关和工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洪斌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陈洪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经征求申请人王聪意见,王聪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正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于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