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终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合金、张艳尊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合金,张艳尊,林镇坤,林镇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民终3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合金,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艳尊,女,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镇坤,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镇平,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上诉人杨合金因与被上诉人张艳尊、林镇坤、林镇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3民初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合金,被上诉人林镇坤、林镇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艳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合金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判令张艳尊、林镇坤、林镇平拆除侵犯其相邻权的违章改建,立即恢复房屋原设计原状。事实与理由:张艳尊、林镇坤、林镇平未按房屋设计要求装修,擅自更改房屋结构,在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增设卫生间,致使位于楼下的我方房屋漏水,严重影响我方生活。对此,漳州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监督站于2015年6月10日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张艳尊、林镇坤、林镇平整改恢复,但张艳尊、林镇坤、林镇平至今未执行。林镇坤、林镇平辩称:涉案房屋确实有进行结构上的改造。将一个卫生间改成两个卫生间;客厅与走廊之间分开,将原来的三房两厅一卫生间,改造为三房两厅两卫生间。张艳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递交书面答辩意见。杨合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艳尊、林镇坤、林镇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诉讼中,杨合金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张艳尊、林镇坤、林镇平将漳州碧湖万达广场x地块x区x幢x号房屋恢复原状,停止使用增改在没有防水要求区域里的卫生间;对漳州碧湖万达广场x地块x区x幢x号房屋的损害进行修复。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合金系万达广场x室房屋的业主,张艳尊系万达广场x室房屋的产权人,该两套房屋上下毗邻。后林镇平将万达广场x室房屋出租给林镇坤,约定租赁期限6年,租期自2015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30日。承租后,林镇坤将万达广场x室房屋改为三套房屋进行出租,其中在房屋的东南方向客厅增砌一道一半为泡沫墙一半为机砖墙的六公分墙,将靠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方向的阳台改成卫生间,将原先的卫生间用泡沫墙隔成两个卫生间。2015年6月10日,漳州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监督站向林镇坤发出漳室装饰改字(2015)5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以万达广场x号房屋存在在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增改卫生间等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后林镇坤与杨合金签订一份承诺书,承诺:“1、将开发商所提供的原户型图纸将标注处已砌好的实心砖全部敲掉,全部更换成90㎜厚加气混凝土砌块,否则可无条件由执法部门及第三方进行拆除。承诺在x一套房不得整改成多于两套房,若改成三套及三套以上,必须整改成不多于两套。2、承诺若是由于x的原因导致x业主的客厅、卧室、厨房、阳台及卫生间出现漏水及楼板出现开裂等其他后果,x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3、承诺在正常的休息时间内,x不会打扰到楼下的休息。”另,2016年1月19日、2016年8月8日,一审法院组织杨合金、林镇坤到现场勘查,林镇坤在对万达广场x号房屋装修时所砌墙及增改卫生间如上所述,现靠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方向的卫生间未安装便器、淋浴设备等。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一方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张艳尊所有的房屋渗水给杨合金生活居住带来不便,应及时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林镇坤承租案涉房屋后进行装修改造,造成房屋渗水,应承担侵权责任。林镇平自认案涉万达广场x号房屋系向张艳尊购买并出租给林镇坤,其未能对承租人使用房屋进行监督,应承担连带责任。杨合金要求按设计图纸恢复万达广场x号房屋设计,恢复原状。因林镇坤自认将靠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方向的阳台改造为卫生间,其辩解房屋渗水并非由其造成,未提供相关证据,且经法庭释明后不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之法律后果,认定系因其装修改造行为导致房屋渗水。林镇坤在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内增砌卫生间,该改建行为不仅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住宅室内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之规定,也实际上造成该位置与杨合金所有的x号房屋的楼板出现渗水后果,该改建行为损害了杨合金的合法权益,对杨合金的房屋造成潜在的安全隐患,故应将x号房屋已改建的靠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方向的阳台恢复原状。杨合金认为在东南方向客厅增砌的墙和原来卫生间增砌的墙存在安全隐患,却未举证证明,且经本院释明后不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之法律后果。张艳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林镇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漳州碧湖万达广场x地块x区x幢x号房屋靠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方向的阳台恢复原状;二、张艳尊、林镇平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杨合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艳尊、林镇坤、林镇平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陈述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万达广场x室房屋的业主为张艳尊,出租人为林镇平,承租人为林镇坤,杨合金系同号x室房屋业主。该两套房屋上下毗邻,林镇坤使用的x室房屋位于杨合金房屋之上。本案双方当事人是相邻关系,理应按照公平合理,互谅互让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本案中,林镇坤在承租期间将万达广场x室房屋改为三套房屋出租,将一卫生间改造为两间卫生间,将靠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方向的阳台改造为卫生间,违反了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规定,同时也存在渗水的隐患,因此,林镇坤应将增设的卫生间予以拆除,恢复阳台。而且,漳州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站以x室在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增设卫生间等问题向林镇坤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责令整改。杨合金以张艳尊、林镇坤、林镇平擅自更改房屋结构,在没有防水要求的区域内增设卫生间,致使其房屋漏水,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上诉理由,原审已支持其该项请求,故该上诉理由已无实际意义。杨合金主张林镇坤在东南方向客厅增砌的墙体与原卫生间增砌的墙体存在安全隐患,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经一审法院释明后又不申请鉴定,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杨合金该上诉理由,缺乏证据,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杨合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张艳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合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花絮审 判 员 李凌代理审判员 黄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杰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