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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行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李光侠与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侠,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6行初81号原告:李光侠,男,汉族,无固定职业,1965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攀,男,汉族,1941年7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街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6709438958W。法定代表人:刘望,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人民政府镇长。原告李光侠诉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光侠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光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侠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50元,退还原告李光侠。审判长 冯 晞审判员 张玉晶审判员 艾知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洪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