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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德新与范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新,范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21民初1030号原告:刘德新,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威,黑龙江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国强,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冉照山,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德新与被告范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德新及委托代理人郭威与被告范国强委托代理人冉照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德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范国强偿还欠款100,0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5分付息。2、要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范国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5日,范国强在我处借款100,000.00元,约定月息1.5分。被告范国强给我出欠据一张。后经催要被告至今没有还款,故提起诉讼。被告范国强辩称:欠原告刘德新1**,000.00元,约定月息1.5分属实,但我现在没有偿还能力,无法确定还款时间。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4月15日被告范国强在原告刘德新处借款100,000.00元,约定月息1.5分。被告范国强给原告刘德新出欠据一张。后经催要被告范国强至今没有还款,故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约定利息合法,有欠据为证,被告范国强亦认可,被告范国强应偿还原告刘德新借款100,000.00元,并按月利1.5分付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国强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德新欠款100,000.00元,并从2013年4月15日起至还清时止按月利1.5分付息。案件受理费1,85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沙文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