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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执恢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绍兴鲁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潍坊华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鲁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潍坊华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恢340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鲁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夏履镇中心大道,机构代码:75708032-1。被执行人:潍坊华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向阳路204号,组织机构代码:76286125-3。被执行人:陈怡,男,1965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本院在执行绍兴鲁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潍坊华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怡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审 判 员  宋晓萍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志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