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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向明与常熟市虞山镇欧米咖啡厅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明,常熟市虞山镇欧米咖啡厅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2134号原告:李向明,男,1985年4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常熟市虞山镇欧米咖啡厅,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阜湖路45号城市之光1号楼201。经营者:杨永全,男,1954年8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现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李向明与被告常熟市虞山镇欧米咖啡厅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向明,被告常熟市虞山镇欧米咖啡厅的经营者杨永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向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3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告为被告进行店面装修,还结欠尾款23000元未付。2015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16年1月15日还清欠款,但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故诉讼来院。被告常熟市虞山镇欧米咖啡厅辩称,欠条是我写的,但我是被合伙的老乡骗了,我是出于好心才给原告写了欠条。现在我经济困难,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0日,被告常熟市虞山镇欧米咖啡厅的经营者杨永全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欧米咖啡法人杨永全欠装修款贰万叁仟元正(23000)。还款日期2016年1月15日。欠款人:杨永全(签名捺印),2015年11月20日”。本院认为,被告常熟市虞山镇欧米咖啡厅结欠原告李向明欠款23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3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熟市虞山镇欧米咖啡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向明欠款23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6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由被告常熟市虞山镇欧米咖啡厅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赵 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宇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