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1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萍与彭勇军、邹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萍,彭勇军,邹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81执80号申请执行人张萍,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被执行人彭勇军,男,1971年7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被执行人邹晏平,女,1974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首市人民法院(2016)鄂1081民初11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萍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张萍对(2016)鄂1081民初1177号民事调解书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忠树审判员 李昌海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