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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执字第3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执字第334-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衡阳市。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艳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