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东星、李善荣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东星,李善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特12号申请人:李东星,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李善荣,男,1921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东星与被申请人李善荣认定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李东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东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东星撤回起诉。审判员 夏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