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03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浩和与庄少冲、许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和,庄少冲,许远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3民初428号原告:陈浩和,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奕盛、黄伟文,均系广东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少冲,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被告:许远平,女,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原告陈浩和诉被告庄少冲、许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陈浩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本案按原告陈浩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文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湘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