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6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双双与孙章辉、陈传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双双,孙章辉,陈传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1764号原告:张双双,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晖、齐墨儒(实习),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章辉,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陈传平,女,195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双双与被告孙章辉、陈传平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双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双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张双双负担。审判员 张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冬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