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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刑更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高攀攀非法经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攀攀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刑更5号罪犯高攀攀,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广水市,汉族,现在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认定高攀攀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1日止),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将罪犯高攀攀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宜昌监狱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鄂宜监减字第000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于2017年4月5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5日内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宜昌监狱提出,罪犯高攀攀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罪犯高攀攀予以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攀攀自2015年5月12日被交付宜昌监狱执行后,在最近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广东省乐昌监狱折算5次表扬奖励和湖北宜昌监狱2016年第四季度折算1次表扬奖励;但罪犯高攀攀原判处财产刑3万元未执行。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宜昌监狱鄂宜监发通(2016)114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湖北省宜昌监狱鄂宜监发通(2017)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2016年4季度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罪犯交纳罚没款赔偿款明细表及票据、同监所服刑人员证明(3份)、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罪犯评审鉴定表(2份)、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减刑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对湖北省宜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检察意见表。本院认为,罪犯高攀攀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申报的减刑幅度与罪犯高攀攀在申报期的表现不尽相符,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攀攀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即刑期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9年4月1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遵玉审 判 员  杨正强代理审判员  郑桂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