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德阳市宏力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德阳市宏力机械有限公司,什邡市洛水机械有限公司,李绍富,彭达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553号申请执行人: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吉庆东,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德阳市宏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李绍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什邡市洛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李绍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绍富,男,生于1963年8月29日,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彭达义,男,生于1964年5月3日,汉族,住什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德阳市宏力机械有限公司、什邡市洛水机械有限公司、李绍富、彭达义的银行存款563718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英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令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