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春雷与曹文巍、王洁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雷,曹文巍,王洁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351号原告:张春雷,男,1987年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曹文巍,男,1982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被告:王洁静,女,1982年6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雷诉被告曹文巍、王洁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雷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文巍、王洁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270元,由原告张春雷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洪生审 判 员 马勇中人民陪审员 李培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