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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3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3451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与吕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吕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3451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72761482C,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南新路52号。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蓉,该公司职员。被告:吕晶,男,1995年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现住江阴市。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公司)与被告吕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矛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碧桂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碧桂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953.70元(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81.68元(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6日,以被告逾期应付款项为基数,计算标准为应付款项的每日3‰,计算期限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吕晶为江阴市南闸街道碧桂园8单元502室的业主,2013年10月18日双方签订《江阴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碧桂园公司向吕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吕晶必须于每月10日前按每月159.67元向碧桂园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合同签订后,碧桂园公司依约向吕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吕晶从2016年7月份起一直未缴纳,碧桂园公司多次向吕晶催收未果。根据相关规定,碧桂园公司有权要求吕晶支付物业服务费953.70元及违约金181.68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吕晶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吕晶为江阴市南闸街道碧桂园8单元502室的业主,2013年10月18日,吕晶与碧桂园公司签订《江阴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江阴碧桂园临时管理规约》,协议约定由碧桂园公司向吕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吕晶于每月10日前按每月159.67元向碧桂园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协议第六章第十六条约定逾期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物业服务费的千分之三交纳违约金。协议第三章第六条还约定,甲方(吕晶)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物业交付之日起,且不论甲方是否居住或使用该物业均应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吕晶现已缴纳至2016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之后的物业服务费未缴纳。另查明,碧桂园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还有一些工作不到位的情况,需进一步改进工作。上述事实,有《江阴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江阴碧桂园临时管理规约》及碧桂园公司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碧桂园公司与吕晶签订的《江阴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江阴碧桂园临时管理规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吕晶作为小区的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本院对于碧桂园公司要求立即支付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953.7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碧桂园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因碧桂园公司在物业服务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问题,本院对于碧桂园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吕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物业服务费953.70元。二、驳回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已预交),由吕晶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矛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