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4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九三局直长城电脑维修部与黑龙江省九三农垦亿丰亚麻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三局直长城电脑维修部,黑龙江省九三农垦亿丰亚麻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4民初184号原告:九三局直长城电脑维修部,住所地九三局直怡秀家园住宅小区1号楼商服8号。经营者:李秋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贵(与李秋华关系),九三局直天贵电脑科技服务部经营者。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亿丰亚麻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九三局直22委365号。法定代表人:张新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九三局直长城电脑维修部(以下简称长城维修部)与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亿丰亚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丰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城维修部经营者李秋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城维修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亿丰公司支付长城维修部电脑耗材及电脑修理费共计6120元;2.亿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年初至年末,长城维修部为亿丰公司提供电脑耗材和电脑维修服务,全年发生费用共计6120元。2015年12月15日,长城维修部为亿丰公司出具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6张,合计金额6120元。亿丰公司承诺2015年年末给付,但一直拖欠至今。被告亿丰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长城维修部向本院举示的长城维修部出具的黑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一联原件和第二联复印件,亿丰公司拖欠电脑维修费明细,亿丰亚麻公司应收应付账款明细表复印件,九三局直天贵电脑科技服务部(以下简称天贵服务部)营业执照复印件,李秋华与杨天贵结婚证原件、原亿丰公司办公室主任张香云证言的录像资料一份,本院认定如下: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亿丰公司未向本院举示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长城维修部多次为亿丰公司提供电脑耗材和电脑维修服务,共发生费用共计6120元。2015年12月15日,长城维修部为亿丰公司出具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金额6120元。2016年6月份,长城维修部委托黑龙江九三律师事务所到亿丰公司调取有亿丰公司盖章和会计马秀春签字的《九三亿丰公司应收应付账款明细表》,上面显示应付天贵服务部6120元。另查明,李秋华与杨天贵系夫妻关系,李秋华系长城维修部经营者,杨天贵系天贵服务部经营者,两人一起经营,开发票的时不区分长城维修部和天贵服务部。本院认为,长城维修部为亿丰公司提供电脑耗材和电脑维修服务,双方已成立修理合同关系,亿丰公司应当在长城维修部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报酬。亿丰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因此,对长城维修部提出亿丰公司支付电脑耗材及电脑修理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黑龙江省九三农垦亿丰亚麻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九三局直长城电脑维修部电脑耗材及电脑修理费612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亿丰亚麻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张 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美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