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17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典当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张某一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张某某,张某一,贾某某,陕西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榆林某某生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7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B座20101室。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81年8月24日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被执行人张某一,男,汉族,1958年6月17日生,住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被执行人贾某某,男,汉族,1981年5月8日生,住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唐沣国际广场1幢4单元28层42803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榆林某某生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东环路流沙杏别墅小区C区7排4号。法定代表人张某一,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陕西某某典当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张某一、贾某某、陕西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榆林某某生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四查”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一、贾某某、陕西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榆林某某生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典当有限公司书面确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1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王治水审判员 李长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