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袁执字第22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付艳、易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艳,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袁执字第2236-4号申请执行人:付艳,女,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新余市渝水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易峰,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艳与被执行人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15日以(2015)袁执字第223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易峰所有的车辆(车牌号:赣C×××××)。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易峰所有的车辆(车牌号:赣C×××××)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易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