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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国川与赖华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川,赖华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1民初2892号原告:王国川,男,1972���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赖华文,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原告王国川与被告赖华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国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80500元。诉讼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二项的租金减少为745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简称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将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东桥镇超达加油站旁的店面(门面一个面积50平方米,二楼面积约400平方米���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0日止,年租金为72000元;被告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实缴欠租外,并按年租金5%,以天数计算向原告交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未能依约支付租金,截至2017年3月7日,被告拖欠原告租金80500元(其中44500元为自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期间的租金,36000元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3月7日期间的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款。被告赖华文未作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即房屋租赁协议1份,以此证明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其中约定被告逾期交付租金,按年租金5%,以天数计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证据2即欠条1份,以此证明被告结欠原告自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期间的租金445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举证所主张的事实。经庭审认证,结合原告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1份,约定原告将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东桥镇超达加油站旁的店面(一楼面积50平方米,二楼面积约400平方米)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0日止,年租金为72000元;如果被告拖欠租金10天以上,原告可以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协议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由被告使用。经双方于2016年6月1日结算,被告结欠原告自2015年5月1日起2016年5月1日期间的租金44500元,被告出具欠条1份交原告收执。之后,被告又结欠原告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3月7日期间的租金31381元(72000元÷12个月×5个月+72000元÷365天×7天)未支付。以上被告结欠原告的租金合计75881元。原告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综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租赁房屋,双方之间建立的租赁合同关系,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被告结欠原告的租金合计75881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未能依约支付原告租金,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协议》,并请求被告偿付租金74500元,依据和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王国川与被告赖华文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赖华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国川租金7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13元,减半收取907元,由被告赖华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庄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子良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