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安阳县矿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正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县矿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正强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县矿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阜城西铁路南。法定代表人:苏中波,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立明,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正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古贤镇新型材料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田建强,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江峰,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阳县矿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正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3民初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阳县矿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安阳县矿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阳县矿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安阳县矿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闫学海审判员 毛晓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路路 来自: